子女教育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向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扣除。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六条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