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有以下条件的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1、遗嘱人之后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2、遗嘱人撤回遗嘱的;3、遗嘱人没有立遗嘱能力的;4、立遗嘱时见证人不符合条件的;5、口头遗嘱是伪造或者被篡改的等。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