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企业法对国有独资企业的限制当前,我国并无制定国有独资企业法,关于国有独资企业的限制,在《公司法》等法律上有涉及,具体内容有:1.股东权方面: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制定章程方面: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3.董事会及监事会的组成:(1)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2)监视会的组成: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4.高管的限制:(1)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相关法条
[1]《公司法》第六十七条[2]《公司法》第七十条[3]《公司法》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