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索道的经营者与索道设计者打起了官司。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X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承揽合同纠纷案。原告北京XXX投资集团诉称,2002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祖山客运架空索道建议及技术工程合同》一份,合同规定,原告将在位于河北省秦皇岛祖山上修建一条客运索道工程交给被告进行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该工程于2004年4月5日竣工。2004年6月1日投入试运行。2004年10月4日12时30分该索道出现机械故障,造成部分游客滞留在索道吊箱,无法返回索道站。事故出现后,河北省省委、省政府、秦皇岛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了由营救、医疗、后勤等人员组成的700余人的营救队,经过20个小时的营救,86名遇险游客全部脱险。此后,河北省及秦皇岛市技术监督局、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经过调查,认为该起事故主要原因是由于索道在加工过程中使用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材料,导致迂回轮主轴断裂,对此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因被告的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共计334万余元。【法律解读】被告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反诉称,研究所确与原告签订了《祖山客运架空索道建议及技术工程合同》,合同总造价505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研究所依约履行了义务,但原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至今有224万元未付,故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372.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