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延长审限是什么意思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延长审限,就是法院收到案件到结案裁判的期限延长,延长审限需要一个流程,不同的延长期限有不同的审批级别。如《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中也有延长审限的规定。延长审理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存在和发生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结案,经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的期限。原则上,审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不能无限期地延长。审限,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自受理行政案件到作出结案裁判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条是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限的规定。本条明确规定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些行政案件的时间性要求更强,如治安行政案件,应当依法在更短的审理期限内审结行政案件。由于行政管理的范围极为广泛,其管理事项的复杂程度不同,有的需要专门性的知识,有的需要进行鉴定,有的案件比较复杂,有可能在三个月内不能及时审结,因此,本条作了可以延长审限的规定。为了避免任意延长审案期限,使案件久拖不决,把审批延长期限的权力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延长多长时间,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