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改名要到车管所进行驾驶证信息变更,以上海市为例,变更流程及材料如下:

一、办理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分所的受理窗口或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窗口办理。车辆管理所分所受理窗口可以办理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

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请至车辆管理所分所受理窗口办理。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

4、机动车驾驶证照片。

5、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种类、号码、姓名、性别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身份信息变化证明及复印件。

7、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提交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区(县)级以上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下属的健康检查站,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8、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原件。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变更备案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情形的,受理岗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录入变更后相关信息。属于从业单位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核实并收存从业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八十三条 对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证、未按期审验或者未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满或者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向社会公告。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车辆管理所应当积极推行通过互联网、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预约、受理、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等业务。

第八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定期获取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死亡、吸毒人员的信息,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