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投诉。

2、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投诉。

3、如果对仲裁不服,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 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