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能否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不属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转让。但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告,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二、债权转让能不通知债务人吗由于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行为不但涉及受让方的利益,而且还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应当允许债权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及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自由转让其债权。但是,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出发,法律又对权利转让作出了适当限制,即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可以口头通知,也可以书面通知。一般情况下,通知一经到达债务人处,债权转让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因此,蔡某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如果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则该债权转让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受让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