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要出庭接受质证吗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对于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能够面对法庭作证,对法律负责。而医学会的医学鉴定专家并不会直接对法庭负责,而是对医学会负责,再由医学会向法庭提交鉴定结论,这些都不是向法庭负责。因此,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的长期以来的医疗诉讼实践中可以看到,凡是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专家都不出庭,都不接受当事人的质证。反之,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基本上可以做到法庭随传随到,能够出庭作证,敢于接受质证。《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从最高法及江苏、浙江两省高法的规定中未看到对于医学会的鉴定专家是否出庭接受质证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我们有理由预测,未来由医学会主持的医疗损害鉴定,其鉴定专家仍然会不出庭接受质证。因此,如同以往,鉴定人是否出庭接受质证成为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局面是否继续存在的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