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条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客观上为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专门从事供应血液的单位;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为过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