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能否被继承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并结合劳动者收入丧失的多少来判断的,是一种对劳动能力丧失的经济补偿,本案胡x义在审理过程中即不幸死亡,也就是说其“今后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已经消失,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法定条件已经丧失,并且胡x义的死亡被告不承担法律责任,因胡x义的死亡造成的收入减少的后果亦不应该由被告承担,依据“劳动能力丧失说”结合“收入丧失说”两个标准,在这里都得不出被告应该支付残疾赔偿金的结论。依据《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和第二十五条的立法精神。就一般法理学而言,残疾赔偿金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是不能与他人分享的,即权利随权利人生存而存在,随权利人死亡而消灭。本条将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残疾人能够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所以,依据现有的法律,残疾赔偿金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是不能与他人分享的,胡x义的妻子是不能主张继承残疾赔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