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升学
1.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如遗失,需原毕业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供遗失证明);
2.身份证原件;
3.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
二、回生源地就业
1.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如遗失,需原毕业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供遗失证明);
2.身份证原件
三、在非生源地就业
1.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如遗失,需原毕业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供遗失证明);
2.身份证原件;
3.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直属及中央驻粤单位凭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
毕业生办理取消暂缓就业流程
1.毕业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经批准后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
2.省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各高校在网上上报的毕业生就业信息打印条形码(一式四份)并下发到各高校,各高校将条形码按要求分别粘贴在《暂缓就业协议书》(三份,一份上交省就业指导中心,一份由学校留存,一份由学生保管);
3.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持由省就业指导中心核发的贴有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方可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