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内容。二手房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示范文本的省市,可以使用示范文本。

2.二手房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居住房屋出售,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土地使用年限应在合同中如实约定。

3.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对象限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

4.维修基金的交割。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将房地产转让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并办理房屋维修基金户名的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