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游戏的核心类别在尼斯分类以及我国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最直接相关的当属第9类的游戏软件和第41类的在线游戏服务。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局、商评委甚至法院通常不会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认定商品或者服务之间的类似关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要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来认定商品或服务类似。在考虑商品与服务类似时,要看商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1、网络游戏的密切相关类别由于上文提到的商标注册过程中严格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及民事案件中考虑到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的联系程度来认定是否类似的实践操作,在密切相关类别注册商标就很有必要,比如第28类的游戏机产品、第38类的通讯服务、第42类的软件服务以及第45类的社交网络服务等。2、商品化利益的相关类别一款成功的游戏可能会有一系列的衍生产品和服务,带来巨大的商品化利益,比如16类的文具产品、18类的箱包、25类的服装、28类的玩具以及第3类的化妆品、第9类的眼镜甚至第32类的饮料、第30类的食品等等。知名的游戏名称用在这些产品上作为商标有可能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即使游戏公司自身并不经营相关的商品,也可以注册商标后将商标许可给其他生产商进而赚取许可费。在商品化利益相关类别的注册中,除游戏名称外,可以考虑游戏中的角色名称、特定场所名称、道具、技能名称等元素。这些具有高知名度的元素同样能够带来商业利益。在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选择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游戏的特点、风格、玩家群体等来界定商标注册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