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轮车一年审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扩展资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规定:

6.6.1 转向系

车辆的方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现象,最大自由转动量应符合GB 7258的相关规定;对于使用方向把的三轮汽车、摩托车,转向轮转动应灵活。

6.6.2 传动系

传动系应满足以下要求:

(a)车辆换挡应正常,变速器倒挡应能锁止;

(b)离合器接合应平稳,无打滑、分离不彻底等现象。

6.6.3 制动系

车辆正常行驶时无车轮阻滞、抱死现象;制动时制动踏板动作应正常,响应迅速,方向盘无抖动,无跑偏现象。

6.8.1.1 台试空载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应符合GB 7258-2012中7.11.1的相关要求。

6.8.1.2 对于全挂车、半挂车,台试空载制动性能检验时,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与牵引车组合成的汽车列车检验结果符合GB 7258-2012中7.11.1的相关要求;

(b)挂车的轴制动力之和与挂车轴荷之和的比值大于等于55%;

(c)挂车的轴制动不平衡率符合GB 7258-2012中7.11.1.2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