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修部分,如果是经出租人同意而装修,并且由承租人支付费用的,该部分价值或收益属于承租人;如果是由出租人支付费用的,该部分价值或收益属于出租人;如果是承租人擅自装修的,出租人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七百二十条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