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办理手续如下:

1、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持有关证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作出审批决定。合格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件。

(三)持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

(四)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税务和治安登记后,按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车身装饰,安装安全防护装置、计价器,依法办理保险手续;营运车辆按规定检验合格后,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车辆牌证。

(五)取得车辆牌证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车辆营运证及驾驶员准驾证、乘务员服务证等营运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从事旅游客运汽车经营的申请者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旅游准运证。

2、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检验合格的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

(三)有合格的驾驶员,经营旅游客运汽车的还应当有合格的乘务员;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扩展资料: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劳动、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执行物价管理机关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收费凭证,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或者使用其他收费凭证;

(三)制定服务标准、规程和驾驶员、乘务员守则以及车辆检修、安全行车、治安保卫等规章制度;

(四)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建立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建立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

(六)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应当自乘客提出之日起10天内作出答复;

(七)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营运业务的措施;

(八)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九)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市通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营运报表及其他营运资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资料和票证的查阅;

(十)不得使用无营运资格证件、被暂扣营运资格证件的驾驶员或者非本单位的驾驶员驾驶车辆营运;

(十一)不得擅自在出租汽车内或者在车身上张贴、设置商业性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