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的处理是: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添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添附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