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当场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也称“当场处罚”。一、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四、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