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责任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或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组成法人的个人、集体、单位或创设法人的国家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还表现在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级法人与其下属法人之间,即不论法人的性质及其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地位如何,都仅对自己的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下级法人对上级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反之亦然。独立责任的意义在于其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又保护投资人或组建人的利益,即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或组建人以其出资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独立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样就出现了股东有限责任的说法,在这里,股东的义务是按照出资的约定完成出资义务即可,就公司责任而言,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在此,笔者认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当对自己的债务承担独立责任,这种责任是作为公司在公司立法上的体现,它是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公司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公司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不能混同,在公司立法上,为了表述股东与公司的责任关系,习惯于说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就公司对外责任而言,并非由股东直接向公司的债权人负责,而只不过是股东对公司负有限的“出资义务”。股东既已全部交纳了出资,则就完成了其义务,其对公司就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对外承担责任只能是以公司的形式来表现;股东对其出资未全部交纳或未交纳,则其承担的责任仅是对公司有补足出资的义务。通过上述介绍可知,独立责任是一个人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意思。具有独立责任的人是值得敬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