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复印的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百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度、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知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