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看守所羁押期限是不超过2个月,而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是不超过7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扩展资料:

因为国家并没有详细规定看守所的羁押期限,所以关于看守所羁押期限还要详细解释:

首先要明白判决前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会折抵刑期的,也就是说判决书会写上刑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这个日期就是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日期也即开始羁押的日期。

但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不会折抵刑期。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实刑的,之前被羁押的日期要折抵刑期,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如果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的,之前被羁押日期是不能折抵缓刑期限的,因为只要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了。

两者的共同点就是在里面羁押的人员都会失去人身自由。所以,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是会计入刑期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

判处拘役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人身的限制相对就比较高了,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但因为又没有办法跟拘留相提并论,所以当事人如果是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当事人如果是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实际刑期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