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2015年5月,王女士到单位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的某家具厂上班,双方约定工资3500元/月,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自王女士入职至今,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王女士缴纳社会保险。王女士于2016年4月以单位未给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辞职。现王女士咨询:她可以向单位主张哪些权益用以维权?【律师解答】律师认为,一是王女士可以向单位主张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二是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三是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要指出的是,仲裁一般不受理社会保险问题。如果仲裁阶段无法解决,需要去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单位未缴纳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另外,劳动争议的案件,仲裁是前置程序,必须先去仲裁,如果一方对仲裁结果不认可再去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