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的发票丢了是可以进行补办的。

具体补办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

“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具体程序为:

一、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二、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三、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