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的意志,使公司成为控制股东的傀儡,从而使公司成为自己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

按照公司法的一般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严格分离,这种分离:

一、是表现为财产上的分离,即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分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是表现为人格上的分离,股东与公司系完全独立的人格,股东仅代表个人意志,公司的运营由公司独立决定。

公司人格滥用的构成要件包括:公司经工商机关注册成为独立的法人,存在控制股东,控制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控制股东以公司的行为代替自己的行为,公司人格滥用行为产生了控制股东逃避责任,债权人提起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之诉。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