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40天左右。

根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第三条
办理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对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离婚之日起即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户口迁移证上交至拟落户直辖的派出所,派出所报送公安机关备案,取得新户口本即完成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