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短工也应重视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才会有保障。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案例:在乌鲁木齐市某餐饮企业工作已有6个月的小李有这样的疑问:“如果本人并不打算长期在餐饮行业工作,那么是否有必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按规定缴纳养老、工伤保险,那么等以后去其他省市工作或是回到农村,是否能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缴纳的费用会不会是白交?”据了解,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目前我国非公有制企业普遍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现象,建筑、宾馆、餐饮、娱乐、加工行业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更为普遍。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劳动者自身依法维权的意识不强,从事服务行业的季节工、短期工很多,他们大多认为没有必要签订合同。其次,一些企业老板怕增加生产成本,不愿拿出一定的资金为职工缴纳养老、工伤保险。再次,一些职工怕减少自己的收入不愿缴纳。据相关法规规定,在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同时,职工也要按比例拿出工资的一部分缴纳社保。但是《劳动法》中明确指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有关工资、休息休假、社保、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争议解决等各方面的权益才会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劳动者应当打消怕吃亏的念头,因为在社保缴纳中,个人缴纳的金额只占其中的很小一部分,大部分费用是由企业承担的,因此办理社保能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最终受益的仍是劳动者。即便劳动者今后要到其他省市工作或是回到农村,凭借个人社保账号,劳动者依然可以继续缴纳社保;按规定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者即可依法享受退休养老金;如果想拿回所缴费用的,其本人缴纳的本息也可以全部退还给本人。工伤保险方面,按相关规定办理后,一旦劳动者出现工伤事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承担相应的费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都会受到保护。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