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人民法院从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中的专业人员中确定清算人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