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是: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