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用人单位的方法是: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工作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投诉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3、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住所和联系电话;

4、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提供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作为凭证;

5、有与投诉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应提交该证据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