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在南城做小本生意的李先生于前年和梁女士结婚,由于双方都是再婚人士,拥有一套两居室的李先生于婚前做了财产公证,证明梁女士婚前无财产。去年底,李先生将婚前购买、婚后两人居住的房子卖了,随即换了一套三居室的电梯公寓,李先生为此向朋友借了30万元。婚后不久,两人决定离异。但是对于财产的分割起了争执。梁女士认为房屋是婚后购买且登记的是双方名字,应该是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割。而李先生则认为唯一的房子是婚前财产变卖换来的,梁女士没有出资支持购买,不应该分割财产。律师解答:李先生先前出售的房屋尽管是一个人的名字登记,借款也是一个人的行为,但是目前分割的房屋是婚后购买且登记的双方的名字,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梁女士有权利分割一半的所有权。而梁女士也应当承担一半的还款责任。

相关法条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