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毒品的程序如下:1、由侦查人员将查获的毒品在三日以内,送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送检的侦查人员应当配合鉴定机构核对鉴定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并检查鉴定材料是否满足鉴定需要;3、鉴定人出具鉴定结果。

法律依据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对查获的全部毒品或者从查获的毒品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检材,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自毒品被查获之日起三日以内,送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有案情复杂、查获毒品数量较多、异地办案、在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等情形的,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七日。公安机关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