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审都应当开庭审理
(2) 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自诉案件
人民检察提起抗诉的案件
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
1:对上诉抗诉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违法法定诉讼程序的倾向,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3)审判监督程序:
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1:依照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二审需要对事实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判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的
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1: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动能力的再审案件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3: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的
4:原审被告人,自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缘地区服刑的,提押到庭确实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需要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5: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庭的经两次传唤依然不派员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