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也就是说,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包括: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必要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工作场所、劳动经费、技术资料等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在劳动保护方面,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凡是国家有标准规定的,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合同约定只能高于国家标准。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