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部门行政规章)第二条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托运或者自运等方式。在我国境内开展烟草专卖品运输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持有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或者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授权委托单位,依法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方可开展烟草专卖品的相关运输业务。无准运证的,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
(以上内容,仅对托运或者自运方式运输真品卷烟的单一事项,做法律解答。针对运输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等违法行为,以及个人跨地(市)携带卷烟和邮寄烟草专卖品等事项,法律另有规定因素,不作任何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