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发票单价低于合同单价,数量变多,总金额一致,是否属于偷税漏税行为?例如:一年营业额100万元,开票都是低于合同单价的,数量变多,但总金额一致,国税局是否会进行处罚?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企业在执行合同时有可能会变更合同单价及采购数量,应该及时补充合同内容,只要没有采取上述手段少列收入的情形,不属于偷税。同时企业应按与客户实际采购数量和单位如实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