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时应诉。
(2)不得反诉。
(3)遵守诉讼程序。
(4)负有举证责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被告,必须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作出具体详尽的证明和解释。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5)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6)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7)赔偿责任。
(8)承担诉讼费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败诉的,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原告都有责任的,诉讼费用由双方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