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上诉: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二,刑事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上诉不加刑;
(1),是指受上诉法院,不能依本案罪行加重被告刑罚;
(2),上诉后因法定情形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不得依本案所犯罪行加重被告人刑罚。
(3),审判期间,如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或漏罪的,可重新起诉或另案处理,实行并处或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