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并非一个新颖的法律问题,似乎其法律地位众所周知,无探讨的必要。但不必讳言,在公司法修订前,无论我国公司法的理论还是公司法律实践,都没有将公司章程置于其应有的法律地位,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综观我国有关公司法的教科书、专著及其他论著,涉及公司章程极少。即使论及章程,要么轻描淡写,根本未将其作为重要基本制度加以介绍,要么是在有关公司章程惜墨如金的篇幅中,专注于对章程基本内容的介绍,而其在公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仅仅寥寥数语。修订后的公司法,在有关股东、发起人之间,在有关公司治理方面,均明显突出了公司章程在处理这些问题时的适用性,这是我国公司法律进程中的重大进步。但是,市场经济的实践主体,尤其是公司的投资者、高管等,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就不能很好地完成公司治理这一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实践课题;如果不能将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活动的基石,构建现代企业制度这一目标将只能成为空谈。(一)公司章程之于公司法人的重要地位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重要地位,可以用一句话概括:没有公司章程就没有公司。一个公司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人的要件-股东或发起人、物的要件-最低资本额和行为要件-公司章程,这三个要件是现代公司的三大支柱。[3]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成立的行为要件,不仅在我国《公司法》中有规定,如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制订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而且也为世界各国公司法普通采用。如《日本有限公司法》第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时必须制定公司章程。”[4]《日本商法》第62条、第165条分别规定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必须制定章程。[5]《美国标准公司法》尽管没有像中国、日本公司法那样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的条文,但全文152个条文中,用了11条近70个条款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修改、备案等,全文有近80处涉及公司章程,如“不得违背公司章程所载之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6]如果没有公司章程,即使资本与股东两大要件完全具备,公司仍不能完成登记设立。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须条件,可见公司章程对于公司法人之重要地位。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法的性质,可以说,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基本规则。如果能将一个公司比作一个国家的话,公司章程就相当于这个“国家”的宪法。宪法之于国家,是国家之根本,任何国民(包括拟制的人)之任何活动,必须遵守宪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章程之于公司,是公司之基石,任何成员之任何行为,必须遵循章程,不得违反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章程一经制定并登记生效,就已经为公司的组织、行为等设定了基本规则,公司的所有活动都应该有章程可循。公司章程对于公司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成员都不能凌驾于公司章程之上,任何成员都必须在章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公司章程制定的规则,表达自己的意见,从事自己的活动。笔者认为,公司章程对于公司法人,是登记成立的必备要件,是登记成立后最重要的基本游戏规则,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是公司治理的根本依据。(二)公司章程之于公司股东的重要地位公司章程的根本属性是契约性,公司章程是投资者(股东)之间关于投入资本设立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对公司各股东均具有拘束力。公司章程是明确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法律文件,也是记载各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的明确记载。如此说明,公司章程是股东权利的基本保障,是股东行使股东权或者要求其他股东履行股东义务的基本依据。当股东发现公司董事会或者公司某成员侵害到公司甚至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也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不仅是股东保障自身权益的合法武器,同时也股东权力进行制约的法律文件。公司实行三权分立的治理模式,股东大会虽然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股东大会或者股东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不得超越章程的规定滥用权力,破坏公司法律和公司章程对其权力的制约。(三)公司章程之于第三人的重要地位公司章程是对外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向第三人表明信用状况和相对人了解公司组织和财产状况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向第三人公开申明的公司宗旨、经营范围、资本数额及责任形式等内容,为投资者、债权人所重视,为第三人与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提供基本条件和资信依据,便于相对人了解公司的组织和财产状况,便于第三人作出是否交易的决定。[7]公司章程是公司登记过程中的必备要件,登记机关同时又是国家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公示的机关。作为交易第三人,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合法利润,这一目的使第三人最先考虑交易的安全性,因为商场如战场,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不对称将是交易安全的最大隐患。了解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往往成为交易之前最重要的工作,了解对方公司真实的信息,最能全面反映公司运营信息的就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和纳税记录成为了解公司基本情况的窗口。由此可见,公司章程在交易第三人心目中的重要地位。(四)公司章程之于国家登记、监管机关的重要地位中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采取的是核准主义,虽然公司设立相对于公司法历史上的特许主义等要相对方便,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但市场经济中,除经济规律这一重要的市场资源配置的杠杆,仍然需要和存在宏观调控这一重要手段。实践证明,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机制。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中最主要的市场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不容忽视。相对于国家而言,保持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最重要的是对市场主体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公司在设立之初,就应当注重其设立的合法性及其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而公司章程就成为这一审查的首要对象。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经营范围等,就是登记机关代表国家审查的重点。而这些,都是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登记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对公司章程的审查职能,才能使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成立,避免出现市场主体良莠不齐,不良公司影响和破坏市场经济发展的现象。同时,作为国家监管机关,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审查、统计,获得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汇总后形成对整个市场、分类市场的总体信息,有助于国家制定宏观调控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公司法在修订后,在许多条文方面均体现了公司章程的突出地位,如第11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力、第16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和担保、第22条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可撤销、第42条、43条中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及表决权比例的特别约定效力、第72条股权转让的规定和第76条股东资格的是否继承等等,均突出体现了公司章程的契约性和自治规范性的特点,更彰显了其独特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