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儿童不得随意更换监护人,但是在其父母等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可以依法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并变更监护人,由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新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