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当子女不满十周岁,推定认为其不具有独立健全的表意能力和对自身权利的准确判断能力,当他拒绝探望时不能成为探视权中止的事由;然而子女为十周岁以上,法律上认定其已经具备一定的独立表达能力以及能对自身权利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准确判断,因此存在拒绝探望且没有他人强迫等情形,可以作为探望权中止的事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