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权益的维护:1、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3、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