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3.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4.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5.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6.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7.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8.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扩展资料

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范围,并且所在单位应为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提供能够减少伤害的劳动保护用品,建立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管理台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体检。

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凭退休人员审批表、职工档案(能全面反映职工工作简历的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费凭证等资料向缴纳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请核准,并经过公示后批准。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