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注册资本限额的最低标准是怎样的没有具体的要求,因为国家已经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拓展:1、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中国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进行重大变革,以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2、这是继2005年中国公司法修改之后,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又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变革。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未来公司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基调是进一步放松政府管制,更大程度地降低公司准入门槛,鼓励社会的创业激情。内容主要有两点:(1)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同时,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2)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3、 经过以上两大变革,中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在“出生”制度方面发生了革命性变化,而这种变化带来的是公司法律气质的涅槃。以资本登记制度为例,1993年出台的中国第一部公司法完全实行“法定资本制”,并坚持公司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三原则。4、在这种资本制度下,一个公司要成立,不仅要求注册资本的一次到位,而且还要确保公司资产与注册资本的一致,这种僵化的资本制度不仅使得公司设立门槛太高,漠视民间投资热情,导致中国创业的制度环境极为严苛,公司在资本制度上与现实生活的掣肘与不足已为世人所共知,并因导致中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在国际上不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而饱受诟病。5、2005年的公司法改革,以打破政府管制、实现公司和股东自治为理念,在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方面做了重大创新,得到各界赞赏,在中国公司法律制度变迁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6、合理界定政府管制和企业自治的权力边界,大幅减少了行政权和国家意志对公司生活的不必要干预,张扬公司自主权,弘扬公司契约精神,扩张公司的意思自治空间。7、在法律上废除了法定资本制,实行折中授权资本制,公司股东不要求一次性缴纳资本,同时大幅度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降低为人民币3万元和人民币500万元,使得公司设立的门槛大大降低,鼓励了社会资本的投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