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档案保管期限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GA 40-2004)》
4.5保管期限
立卷时划定的案卷的存留年限,保管期限从结案后第二年开始算起。
4.5.1永久保管
对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吊销驾驶证处罚的,使(领)馆官员、使(领)馆车辆发生死亡1人以上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
4.5.2定期保管
4.5.2.1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为2年。
4.5.2.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4.5.1和4.5.2.3中规定的除外):保管期为5年。
4.5.2.3致人伤残、死亡1至2人和涉外交通事故(4.5.1中规定的除外):保管期为20年。
4.5.3保管期满
对保管期满的,案卷须复查一次,有保存必要的可延长保管期限或转为永久保管。销毁的案卷须经过审批,并保留审批件及案卷索引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