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994年,我和丈夫周某以标准价2.2万元购得周所在单位分配的三室两厅住房一套,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由于性格不和,我和周某经常吵闹,于是决定协议离婚,但在住房的分割上发生争议:我因离婚后无处安身,且带着八岁的儿子,提出要继续在该房居住,同时同意给周某购房款的一半作为补偿。周某则认为房子系在他的单位购买,理应归他所有,如果分给我和孩子居住,补偿费应按房屋市场价的一半来计算。请问:离婚时,房改房该如何分割?【答】:房改房,即已售公房。公房出售是在原有住房基础上的政策性住房交易,如购房的是已婚职工,公房实际上是卖给夫妻双方而不是仅向夫妻中的一方出售。周某认为房子系在他的单位购买就归他所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不过,应当说明的是,对于取得房改公房产权、以标准价购房的情况,购房者只是取得部分产权,无论比例高低,都与售房单位存在着一种产权共有关系。只有属于公民所有的部分,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答》是1996年印发的,此后,已售公房上市,“产权补偿”或“价值补偿”等房改政策又相继出台,而公房一旦进入市场,其房款必然会比房改购房的标准价高得多。如果一方取得标准价一半的补偿,而另一方却拥有价值较大的房屋,将有悖于婚姻法夫妻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处分权的规定。适应情况的变化,离婚分割房改公房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分割,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的补偿费一般应为房屋市场价的一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前述解答中还规定:“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在双方同意或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的前提下,这也不失为离婚时分割房改公房的一条有效途径。根据前述规定,夫妻离婚时,房改房应当按照它的实际价值来分割,而不能再按照取得该房产时所付出的购房款来确定房屋的价值。你与周某应当充分考虑前述规定并就住房分割的问题做进一步协商,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只能向法院提起。若起诉到法院,法院亦会按前述规定作出一个公正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