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破产企业发生的欠税,这部分税收债权要按规定申报;二是在破产受理后资产处置或企业与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税金,这部分税收可以依法优先受偿。目前,破产企业税收债权存在四方面问题。不能及时掌握破产信息或申报的债权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也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但是,在实践中,法院或纳税人有时并未直接通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也没有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出现未能申报债权造成税款流失的情况。在申报债权的过程中,由于税务机关无法掌握企业完整的经营信息,导致申报税收债权不完整。同时,税务机关未将欠税形成的滞纳金一并申报债权。即使申报滞纳金,也因为不知道计算滞纳金的截止日期而作罢。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了明确,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滞纳金应计算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案件受理后不宜再计算税收滞纳金。对企业与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税金没有获得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企业与当事人履行未完毕的合同可能产生相关税收,由于破产企业事实上大都已经脱离了税务机关的管理,管理人一般不会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相应的税款既没有申报,又不可能在分配破产财产时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