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继子女受继父或继父的抚养教育。也就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他们产生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样的关系。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