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不是在工商局核名,而是在司法局核名。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申请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民族自治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

(四)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五)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使用设立人的姓名连缀或者姓氏连缀作字号。

(六)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

3、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5、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6、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

7、“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等字样;

8、带有“涉外”、“金融”、“证券”、“专利”、“房地产”等表明特定业务范围的文字或者与其谐音的文字;

9、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10、字号中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的;

11、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内地(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12、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译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13、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七)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申报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

(二)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拟用律师事务所名称五至十个备选,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

(三)拟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拟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五)设立人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