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